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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第14條
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4條
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繳納執業執照規費,滅失者並填具具結書,毀損者並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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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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