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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3條

前條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植物診療師證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四、執業所在地植物診療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五、擬執業之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同時申請設立植物診療機構者,免附。 前項第一款文件應檢附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發還。 第一項申請文件未齊備,經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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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