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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8條

植物診療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類型之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分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法規。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合計應達十二分以上;合計超過二十四分者,以二十四分計。 植物診療師繼續教育課程類型說明與實施及積分計算方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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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