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第11條

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1條

前條第二項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 一、植物相關團體、農業財團法人或學校資格條件未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二、計晝書內容未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補正仍未補正。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