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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7條

向司法院申請核發公證人遴任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三千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前項費用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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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