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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第35條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5條
所屬法院發現公證人或其繼承人、助理人、其他使用人編造之清冊或繳銷之章印有錯誤或可疑之點時,得向陳報之人查詢,被查詢人應於接獲查詢通知二日內補正或函復;逾期未照辦者,由所屬法院院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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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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