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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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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一項所稱呈請總統任命,指呈請總統任命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 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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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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