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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關係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旅費及報酬,並準用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之規定。 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依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聲請閱卷者,應準用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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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