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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司法院所為本法
第九條
第七項解職、
第十二條
第二項撤銷法官任用及
第四十二條
免職等職務處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法
第九條
第七項解職者,自解職令核定後經送達當事人時起生效並執行。 二、依本法
第十二條
第二項撤銷任用者,溯及自始無效,並自核定之日起執行。 三、依本法
第四十二條
免職者,於事實發生之日生效,並自核定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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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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