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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款所稱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指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所為決議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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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