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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但書所稱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包括調整輪辦事務期間、項目與放寬得獨任辦理事務之範圍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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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