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10條

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調派辦事,指調派辦理審判事務或調派辦理行政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