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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現職法官轉任下列人員後,再回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 一、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特任人員。 二、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先後擔任前項各款人員,其年資未中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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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