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23條
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
第四十八條
第二項所稱同審判系統,指同屬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系統,不區分辦理事務類型。 本法
第四十八條
第三項所稱行政法院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各級行政法院法官。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 前項以外之各法院法官,為本法
第四十八條
第三項所稱普通法院法官。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2條
看 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