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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合議庭之審判長為懲戒法院院長;其有事故時,由懲戒法院法官遞補之,並以庭員中資深者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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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