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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一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黨:指以共同政治理念,協助形成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團體。 二、政治團體:指以共同政治理念,協助形成政治意志,促進政治參與為目的之團體。 三、政黨及政治團體活動:指由政黨或政治團體召集之活動及與其他團體共同召集之活動,包括於政府機關內部成立或運作政黨之黨團,及從事各種黨務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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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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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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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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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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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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