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法官就職時,指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 法官就職時因特殊情形,未及宣誓而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