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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職務法庭為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懲戒處分,應於判決主文中記載轉任之職務所屬機關、職稱及職務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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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