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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二款所稱之不付評鑑決議,指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為之決議。但因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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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