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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15條

物流中心應實施自主管理,並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 前項自主管理應辦理之事項、業者應具備之條件、核准、廢止、專責人員應具備之資格、任務、人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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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