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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21條

物流中心貨物之重整及簡單加工,如有損耗,得經海關查明屬實後,准予核銷。產生之廢料,如需進口,其屬保稅或未稅者,有利用價值部分,應依法徵免稅捐後進口,無利用價值部分,由海關派員會同監視銷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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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