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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20條

物流中心與保稅區業者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間保稅貨物之進出,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不受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之限制。但應憑相關文件即時登錄電腦後進出物流中心,並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填報,憑以銷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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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