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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7條

物流中心及其各分支物流中心應分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千萬元。 前項保證金得依關稅法第十一條規定提供。 物流中心滯欠之稅款、罰鍰或其他款項,海關得就其保證金予以扣抵。 第一項之保證金額度不足者,應補足後,始得辦理貨物之進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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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