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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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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8條
物流中心之登記證每二年校正一次。 物流中心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海關辦理換證手續。但實收資本額增加,於前開期限內,得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以代替換證。 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減少、地址或面積變更應先經海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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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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