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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24條

物流中心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保稅貨物進儲或廢止其登記: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進儲貨物。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 三、未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進儲。 四、未依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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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