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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4條

物流中心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三、毒品、管制藥品。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五、管制輸入貨品。 六、動物活體。 七、未經檢疫合格之動物產製品、植物及其產品。 八、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一)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 等列管化學品。 (二)放射性物品。 (三)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四)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五)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六)鑽石原石。 (七)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九、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不適宜存儲之貨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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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