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第19條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19條

物流中心每年至少應定期自行盤點一次;其有盤虧者,應自行補報,經依法徵免稅捐後銷案;其有盤盈者,應補報申請書表,經海關核明後登錄帳冊管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