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
第九十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三個月以下保稅貨物進儲:
一、未依
第八條規定辦理物流中心登記證校正或登記事項變更。
二、未依
第十六條規定由物流中心或與其訂定契約之運輸業辦理運送貨物。
三、未依
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負責露天處所存儲貨櫃(物)之安全與管理。
四、未依
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列印報表;或依
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通關後進儲之貨物,未依
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存儲期限辦理出倉。
五、未依
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盤點等相關事項。
六、未依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提供驗貨場地、辦公處所、必要之機具、人力及裝櫃明細表。
七、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運出辦理檢驗、測試、重整或簡單加工,未於同條第四項規定期限運回。
八、未依
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運出參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