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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6條

物流中心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經核准者,發給登記證: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者之名稱、公司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物流中心地址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物流中心所在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權證明文件、平面圖及其影本;如係租賃者,應另檢附建物所有權人承諾書,載明同意該物流中心經廢止登記時,其保稅貨物可無條件繼續存放物流中心至少六個月,以供海關處理保稅貨物,但設置於國際港口或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者,免檢附前開所有權人承諾書。 三、第五條第二項可供倉儲使用之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四、設備清單及配置圖。 五、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申請貨櫃(物)存儲於露天處所者,應於土地平面圖標示位置及儲位。 六、公司董監事名冊及營運計畫書。 七、運送車隊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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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