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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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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4條
保護機構一切款項之提領,應有董事長、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三人分別簽章。但董事長得授權代簽人簽章。 分會對於款項之提領及支出,應有分會主任委員、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三人分別簽章。 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之聘任及解任,應報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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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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