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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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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7條
保護機構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財產,其種類、數量(額)如有變動者,應報經本部許可後行之。 保護機構之決算依法報請本部備查時,如有涉及財產總額變更者,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本部許可,並於收受許可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前項所稱財產總額之變更,於財產種類為有價證券者,係於有價證券經實現時,所生溢價或折價入帳情形。其他種類之財產,依相關法令認定之。 為查察實際財產總額與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是否相符,本部於必要時,得通知保護機構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或派員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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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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