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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9條

本部為執行本辦法所定各項監督管理及審核事項,得視需要設保護機構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 監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本部指派相關司處主管兼任外,得視業務需要,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學者或專家擔任之。 前項本部指派擔任之委員,任期隨職位進退;遴聘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部指派擔任之委員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遴聘之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監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襄理會務或辦理所任事務。 監管會得依業務需要設各種小組。 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依第二項遴聘之委員,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支領出席費,並核實報支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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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