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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監獄行刑法
第七十六條
第四項及羈押法
第六十八條
第四項規定,機關金錢管理專戶所孳生之利息,得統籌運用於增進收容人生活福利事項如下: 一、飲食給養。 二、生活設施改善。 三、疾病醫療改善。 四、貧困救助。 五、教化輔導。 六、死亡慰問。 七、攜帶或在機關生產子女生活補助。 八、其他關於收容人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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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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