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 第20條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物品保管文件、保管庫房及貴重物品保管情形,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收容人對於其被代為保管之物品種類或數量有疑義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