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機關辦理收容人各項扣款或匯款支出,應登錄於保管金手摺或勞作金手摺,與收容人核對,並將相關收據或憑證,交由收容人收執。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