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 第8條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收容人釋放時,機關應結算其保管金及勞作金交付之,並使收容人於領取文件(一式二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 前項交付之結餘款合計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機關得以代購郵政匯票或開立國庫支票方式交付。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