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 第18條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收容人移至其他機關時,移出及移入機關應分別與收容人核對代為保管之物品。 收容人移至其他機關時,原經移出機關核准使用之物品,除移入機關認收容人對該物品之使用有妨害秩序或安全之虞者外,應許其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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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