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 第19條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收容人釋放時,機關應將代為保管之物品交還收容人,並使其於物品保管文件(一式二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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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