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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 第16條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收容人攜帶之藥品,應備有藥袋包裝或處方箋可供辨識,始得攜入。必要時,機關得向其領藥之藥局確認。 前項藥袋包裝之標載,應符合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二十條
規定。 收容人攜帶之藥品不符合前二項之規定,或藥品種類或數量不正確者,機關得依
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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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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