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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收容人攜入機關、在機關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機關應與收容人或送入人核對及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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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