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 第9條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收容人保管金及勞作金手摺,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並告知收容人。收容人對保管金及勞作金之帳目有疑義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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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