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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監獄行刑法
第七十六條
第三項及羈押法
第六十八條
第三項所定週轉金保留額度,得依下列基準提列,經機關長官核定後為之,其最高金額如下(以新臺幣計): 一、收容人數未滿一千人者,二十萬元。 二、收容人數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四十萬元。 三、收容人數二千人以上未滿三千人者,六十萬元。 四、收容人數三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八十萬元。 五、收容人數四千人以上未滿五千人者,一百萬元。 六、收容人數五千人以上者,一百二十萬元。 機關於必要時,得報經監督機關核准後,不受前項提列週轉金最高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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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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