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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收容人攜帶之下列物品,得准許收容人於機關內使用,其種類如下: 一、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 二、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 三、圖書雜誌。 四、信封、信紙、郵票、筆。 五、親友照片。 六、眼鏡。 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八、報紙或點字讀物。 九、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十、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十一、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十二、收容人攜入機關或在機關生產之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十三、女性收容人之生理用品。 十四、其他經機關認定有使用必要之物品。 前項收容人攜帶之物品,如收容人擁有之數量顯超過收容人所需,或囿於收容人生活或場舍保管空間,機關得限制攜帶之數量。 前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禁止收容人使用,並得代為保管,其不能或不適合保管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一、經機關檢查夾帶違禁物品、有無法檢查、檢查後可能變質無法食(使)用、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不適於保管或有礙衛生疑慮。 二、無法檢查或檢查後可能變質而無法使用。 三、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攜入之情形。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 第一項之物品,如經施以檢查可能破壞原有之外觀或減損功能者,機關應主動告知收容人就該物品檢查之方式及可能造成之破壞或減損結果,經收容人同意檢查者,得於檢查後准許在機關內使用。 機關准許收容人攜帶、外界送入及在機關取得之物品,如其合計擁有之數量顯超過收容人日常所需,或其個人物品保管空間所能保存之限度,機關得限制其使用之數量,並就超過部分,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第3條收容人攜入機關、在機關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機關應與收容人或送入人核對及登記。第4條機關應將收容人之保管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保管金手摺),及勞作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勞作…第5條收容人使用保管金或勞作金,應敘明用途、品項、使用額度或其他事由,送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動支。…第6條機關辦理收容人各項扣款或匯款支出,應登錄於保管金手摺或勞作金手摺,與收容人核對,並將相關收據…第7條收容人因故借提或寄禁至其他矯正機關者,機關得考量其往返時間及生活需求等因素,准予攜帶部分現金…第8條收容人釋放時,機關應結算其保管金及勞作金交付之,並使收容人於領取文件(一式二聯)簽名或捺印,…第9條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收容人保管金及勞作金手摺,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並告知…第10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機關金錢管理專戶所孳生之利息,得統籌…第11條機關應每月檢討前條專戶所孳生利息之運用方式及收支情形,並邀請收容人代表參加,作成紀錄於各場舍…第12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所定週轉金保留額度,得依下列基準提列,經機…第13條收容人攜帶入機關、在機關取得或外界送入之物品,機關認應代為保管者,應與收容人或送入人核對及登…第14條前條之物品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者,機關得不予代為保管。前項機關不予代為保管之…第16條收容人攜帶之藥品,應備有藥袋包裝或處方箋可供辨識,始得攜入。必要時,機關得向其領藥之藥局確認…第17條機關准許收容人使用之物品,得基於維護秩序或安全之必要,就其使用時機、方式或其他相關事項作合理…第18條收容人移至其他機關時,移出及移入機關應分別與收容人核對代為保管之物品。收容人移至其他機關時,…第19條收容人釋放時,機關應將代為保管之物品交還收容人,並使其於物品保管文件(一式二聯)簽名或捺印,…第20條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物品保管文件、保管庫房及貴重物品保管情形,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第21條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金錢與…第2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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