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機關應每月檢討前條專戶所孳生利息之運用方式及收支情形,並邀請收容人代表參加,作成紀錄於各場舍公開,使收容人知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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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