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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總統府辦理文物移交應造具移交清冊。 前項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移交目錄。 二、移交機關之名稱及移交人員之職稱、姓名。 三、受移交機關之名稱及受移交人員之職稱、姓名。 四、監交機關之名稱及監交人員之職稱、姓名。 五、文物之名稱、類別、數量、附件、典藏號碼及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六、文物之作者、材料、形狀、尺寸、重量、來源。 七、文物之現況。 八、文物之產權登記及保險事項。 九、文物保管上之必要限制或注意事項。 十、移交日期。 十一、具機密性之文物應註明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彌封日期等事項。 十二、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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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