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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主管機關將文物委任其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管理及應用時,應訂定書面契約或作成紀錄存查。 主管機關對受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或機構得不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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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