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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應用文物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非核准應用方式為之。 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拆解或污損文物。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文物或變更文物內容及器材設備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應用文物之權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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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