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文物移交除準用前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將文物送達主管機關指定處所。 二、移交清冊應記載事項應增列文物之運送方式。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