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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之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管理係指下列事項: 一、文物之蒐集與典藏。 二、文物之整理與建檔。 三、文物之保存維護(包含保存環境、保存方法、日常維護、修復及運送等)。 四、文物之註銷與處置。 五、文物之推廣。 六、文物之委任或委託。 七、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八、其他文物管理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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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