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18條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條例
第七條
第三項所稱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指主管機關依其裁量而認為准予申請將有破壞國家、社會法律秩序或侵害第三人權利、利益之虞等情事。 申請之文物中如有本條例
第七條
第三項所定之限制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文物之開放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文物如有不宜抄錄或複製之情形,或複製文物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虞者,得僅提供閱覽服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